基础设施部下属的工作组批准了个人电动交通工具使用的临时程序,该程序定义了这种交通工具并定义了用户的责任。
个人电动交通工具是一种配备有电动机、一个、两个或三个轮子、没有座位且供一个人移动的车辆。这种车辆的质量应达到20公斤,发动机功率应达到1千瓦。相应的定义在经济真相可支配的文件中给出。
目前尚不清楚将如何监管超过这些规范的车辆。例如,在乌克兰市场上有重达 40 公斤、容量超过 2 千瓦的电动滑板车。还有带座椅的电动滑板车。
同时,需要注意的是,电动交通工具只要其特性符合定义,就不需要进行强制性国家注册。
电动汽车用户的职责包括不超过为此类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重量,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所有要求,以及在醉酒或受药物影响时不得使用车辆。
禁止在迎面而来的车道上行驶、载客、开车时使用电话、操作故障车辆。在人行道上行驶时,用户有义务不为行人的移动设置障碍并为他们提供移动优势。
如果行人的通行距离超过 2 m,则可以在允许停放自行车的地方停放电动汽车。在其他地方 - 如果它不干扰其他道路使用者。
禁止将电动汽车停放在停车场、道路上、桥下、公园内、历史古迹范围内。
但是,也许最重要的是,该程序没有提及不遵守所列义务和要求的法律后果。